服務通用條款

服務通用條款

1. 本服務:
1.1 本條款為「委託檢(試)驗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的一部分,委託者應確認該次申請事項,了解且同意檢(試)驗依據本條款之約定執行。

2. 個人資料保護:
2.1 美商通用檢驗科技(股)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提出委託要求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稱「委託者」)蒐集之個人資訊,將僅限於本公司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載及營業範圍內相關目的使用,期限自聯繫起始日至特定目的終止日為止,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委託者的個人資訊。於此前提下,委託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於特定目的中止後,委託者得依法律規定之相關個人資料權力如下事項: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處理、利用及刪除,聯繫電話:(02)2277-3996 #204。

3. 保密條款:
3.1 在「有知悉之必要性」的基礎上,接收方得將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揭露給:
        (1) 接收方為自己所委任之法律顧問;或
        (2) 對接收方之事業有管制或監督權力之任何管理機關;或
        (3) 本公司為接收方時,於委託者同意本公司進行檢(試)驗轉件服務,提供轉件檢(試)驗之服務供應商。
3.2 以3.1款之規定為前提下,若一方當事人(接收方)取得與本條款相關之他方當事人(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應:
        (1) 以對待自身機密資訊相同之注意程度,維持該機密資訊之機密性;或
        (2) 以履行申請書及本條款為目的,而使用機密資訊;或
        (3) 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機密資訊。
3.3 第3.1及3.2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下述資訊:
        (1) 非因違反第3款規定而為或成為公眾知悉之資訊;
        (2) 從揭露方取得該資訊前,接收方已持有之資訊。
註:1. 本公司為配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F」)之實驗室認證規範、公共工程測試領域認證及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之規定,土木工程測試領域之試驗委託案,須回報申請書*部份資訊予TAF。
       2. 經委託者同意於報告中出具委託者之聯絡資訊。

4. 檢(試)驗條款:
4.1 本公司不提供對於試驗結果作出符合性聲明之服務。
4.2 委託者經本公司報價並簽名回傳後,填妥申請書粗框內之內容及提供報告所需之資訊,並提供足夠之樣品及申請書郵寄或送達本公司,本公司確認前述內容及資訊無誤後,即完成申請程序。
4.3 若委託者於委外(外包/轉件)試驗申請書或申請書轉件欄位簽名,即同意授權予實驗室處理外包/轉件之事宜。
4.4 預計完成時間及費用(以收件日隔日起計):
        (1) 普通件:視檢(試)驗委託時間排單。
        (2) 急 件:優先於普通件排單,依試驗規範流程執行試驗,試驗完成後五天出具報告,試驗費用為普通件的1.5倍。
        (3) 特急件:優先於急件排單,依試驗規範流程執行試驗,試驗完成後三天出具報告,試驗費用為普通件的2.2倍。
        (4) 特殊項目及大宗試驗:交件時間及費用另議。特殊狀況時預計完成時間另行通知。
4.4 委託者若須測試過程照片,請於申請委託時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會酌收費用,委託試驗完成後提出申請者恕無法受理。
4.5 本公司試驗樣品於報告出具後保留七天,大量餘樣或大型樣品將退還給委託者,並依申請書勾選之選項,酌收處理之費用。
4.6 查詢試驗項目及報告進度,請至網址:https://www.gsl-lab.com報告進度查詢區查詢。

5.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複驗:
5.1 本程序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幼字第1100660463號函(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平臺第4次會議紀錄)之案由五制訂。
5.2 本公司進行現場檢驗時,如發現有不符合項目,將提供相關照片供委託者進行改善,自初次檢驗日起限期一個月內完成改善。
5.3 委託者完成改善後,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約定複驗時間。
5.4 本公司進行複驗作業時,其項目除涵蓋前次檢驗所發現之不符合項目外,亦會檢查改善作業所涉及之相關項目是否符合檢驗方法要求。
5.5 如複驗仍有不符合項目時,則以第5.2~5.4款重新執行複驗作業。

6. 報告修改/加發:
6.1 委託者對檢(試)驗報告有修改資訊之需求時,請於原報告出具後一年內填妥顧客確認單提出申請,並將酌收報告修改費用。
6.2 委託者對檢(試)驗報告有加發之需求時,請於原報告出具後三年內填妥顧客確認單提出申請,並將酌收報告修改費用。
6.3 委託者如對試驗委託案有試驗項目分案需求時,應於收件當天填妥顧客確認單,並由該委託案所有送驗人員簽名回傳予本公司,完成前述申請程序,否則本公司對於該委託案不再提供報告分案服務。

7. 報告免責聲明:
7.1 本公司出具之檢(試)驗報告結果塗改無效,未經書面許可,不可部分複製,但全文複製除外。
7.2 本公司不參與抽樣,本報告結果僅適用於收取之試驗件,送驗樣品批量及數量等資訊由委託單位提供。
7.3 本公司出具之檢(試)驗報告若有提供規範值時,該規範值僅供參考,且不得作為法律訴訟之憑證。
7.4 本公司不提供報告之符合性聲明及量測不確定度,合格之判定以委託單位實際要求為主。
7.5 本公司出具之檢(試)驗報告所載事項不得作為公開廣告、商業推銷或採購規範規格制定之用;任何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試驗報告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造成本公司實質或名譽損害者,委託者應負有相應之法律責任。

8. 賠償:
8.1 若因執行申請書之檢(試)驗項目而可直接歸責於本公司所產生之不正確檢(試)驗結果,本公司對於因此而致委託者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該次檢(試)驗檢測服務費用之五倍為限。

9.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9.1 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所有契約及本條款,皆應根據台灣法律解釋及管轄;就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而言,上述契約應視為在台灣簽訂及履行。若本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在台灣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或損害。
9.2 凡因本條款而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協時,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 繳費方式:
10.1 現場繳費:親臨新北市新莊區幸福東路65號,付現或刷卡。
10.2 匯  款:戶名: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39102001023576
10.3 帳號名稱:美商通用檢驗科技(股)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53011955。
          電匯後請將收據影本註明公司抬頭及統一編號傳真至本公司。
          電話:+886-2-22773996 #204;傳真:+886-2-22773596
10.4 委託者未完成繳費程序,本公司將不提供檢(試)驗報告及相關檢(試)驗結果。

修訂日期:2025/07/16